2025年10月30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修订旨在加强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落实金融特许经营和持证经营原则,既优化管理流程,又压实机构主体责任,强化监管执法。本办法所称许可证包括下列几种类型:(一)金融许可证;(二)保险许可证;(三)保险中介许可证。实行分级管理。

金融许可证适用于政策性银行、全国性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民营银行、直销银行、外资银行、农村中小银行等银行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信托公司、理财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金融控股公司。
保险许可证适用于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人身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政策性保险公司、相互保险组织等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保险中介许可证适用于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等保险中介机构。
《意见稿》需要注意的有3点:
一是提高了处罚力度,对违规行为的罚款上限由3万元提高至10万元;二是新增“主动纠错免罚”机制。第二十六条规定,银行保险机构若通过自查主动发现违规问题,及时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依法不予处罚;若能及时消除或减轻后果,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这一规定鼓励机构加强内控,主动整改。三是,再次强调合规使用。比如:第十五条规定,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妥善保管和依法使用许可证,不得进行裁剪、涂改、粘贴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规定,银行保险机构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许可证的,由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程序方面,新设或变更机构领取许可证的时限由10日延长至15日。许可证遗失或损坏的,须在7日内报告并公告。新领、换领许可证后,需在30日内通过报刊、官网,官方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公告相关信息。
管理要求上,机构须将许可证纳入内控体系,设置专岗管理,并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许可证原件或复印件。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许可证管理核查,并于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报送管理情况报告。
监管处罚方面,《意见稿》细化违规情形。对未按规定领取、公示、报告遗失或损坏许可证等行为,责令改正并警告,逾期不改的,机构及责任人将面临最高10万元罚款。因管理不善导致证照遗失或损坏的,也将被罚款。
目前该办法正在征求意见,拟于2026年某月某日起施行,原2021年办法及2023年相关通知同时废止。
来源:金融监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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