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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银保监会发布《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
来源: | 作者:中中 | 发布时间: 2020-11-23 | 6595 次浏览 | 分享到: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
为进一步促进保险中介监管法律制度体系协调统一,深化保险中介市场改革,银保监会近日正式印发了《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主要从以下几方面作出规范:
一是理顺法律关系,根据《保险法》对保险代理人的定义,把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和个人保险代理人纳入同一部门规章中规范调整,与《保险法》保持了一致。
二是统一适用规则,对各类保险代理人在经营规则、市场退出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建立了相对统一的基本监管标准和规则,进一步维护了市场公平。
三是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理顺了“先照后证”的流程,作出一系列制度安排,完善准入退出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保险机构主体责任,优化分支机构管理,强化机构自我管控,进一步整肃市场秩序。
四是完善保险中介监管制度体系,《规定》的出台标志着以《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三部规章共同构建的保险中介制度框架基本建立完成,形成《保险法》为统领,三部规章为主干,多个规范性文件为支撑的科学监管制度体系。
在下一步工作中,银保监会将加强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等工作,并以《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为基础,尽快出台相关配套政策,促进保险代理市场健康稳健发展。
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答记者问
为进一步促进保险中介监管法律制度体系协调统一,巩固保险中介市场清理整顿工作成果,深化保险中介市场改革,银保监会近日印发了《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规定》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制定出台《规定》的背景是什么?
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及个人保险代理人。截至目前,全国共有保险专业代理法人机构1776家,保险兼业代理机构3.2万家、网点22万个,个人保险代理人900万人,保险中介机构从业人员300万人。
《保险法》对保险代理人的概念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在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层面,有关要求散见在不同的文件之中,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保险代理人法律关系不清、监管体系不明、管理标准不统一的问题。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并巩固近年来乱象治理成果,落实保险中介市场改革中完善准入退出管理、鼓励推动变革创新、强化机构自我管控、加强监督管理等工作任务,2015年起,原中国保监会启动了《规定》的起草工作,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进行修改整合,以期理顺法律关系,统一监管尺度,形成监管合力。
《规定》把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和个人保险代理人纳入同一部规章进行规范调整,建立了相对统一的基本监管标准和规则,涉及机构多、人员广。在《规定》制定过程中,我会有关部门广泛调研、反复论证,数易其稿,并于2018年7月、2020年4月两次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了全面梳理归纳,吸收部分合理意见,最终完成了《规定》制定工作。
二、《规定》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要求有哪些变化?
《规定》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要求主要有以下方面:一是加强市场准入管理。强化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股东的审查,并对股东的出资能力作出要求。同时,在资本金托管、治理结构、内控制度以及商业模式等方面作出规定。二是加强分支机构管控。为切实防止内控管理薄弱、风险隐患大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滥设分支机构,列明了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符合的具体条件,同时进一步强化保险专业代理法人机构的管控责任。三是理顺后置审批流程。要求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取得许可证后,应及时在监管信息系统中登记相关信息;对于未取得许可证或者其许可证被注销的,应当及时办理相关事项变更登记,确保其名称中无“保险代理”字样。四是提升最低注册资本。把区域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最低注册资本调整为2000万元,有利于专业代理机构增强抵御风险能力,提升依法合规意识,促进长期稳健经营。对新设立的区域性代理公司,应严格按照新标准执行。
此外,《规定》还对缴纳职业责任保险、保证金相关要求进行了调整,对违规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行为设定了相应罚则,加强日常合规管理。
三、《规定》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有哪些要求? 
《规定》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要求主要有以下方面:一是明确准入条件,规定了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业务准入的基本条件,明确了法人持有许可证、授权分支机构经营的模式,并对报告事项与信息披露、保险代理业务责任人等提出要求。二是完善退出机制,规定了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依法注销许可证的情形,以及业务退出流程。三是设置相应罚则,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设定了规章权限范围内的罚则。
此外,《规定》为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政策制定预留了一定的空间。前期,《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已印发实施。下一步,我们将在《规定》框架下,按照“分类施策、稳步推进”的思路研究制定非银行类兼业代理机构监管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