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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16日金融监管局对保险行业4家公司作出处罚
知识分享 | 2025-04-11 17:07 访问
标签: 金融监管局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 太平科技保险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浙金罚决字〔2024〕34-37号)显示,有四家保险行业的相关公司被处罚,现整理如下:

 

 

 

 

一,浙金罚决字〔2024〕34号。

被处罚当事人,传化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李栋(时任传化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为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事实为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1,对传化保险经纪有限公司罚款20万元,2,对李栋警告并罚款4万元。

二,浙金罚决字〔2024〕35号。

被处罚当事人,太平科技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云华,时任非车险部助理总经理(主持工作);包晓莹,时任财务部/投资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陈玮刚,时任嘉兴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刘洋,时任科技运营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超经营区域开展保险业务;财务数据不真实;未严格执行经备案的保险费率。

行政处罚依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1、对太平科技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61万元;2、对吴云华、包晓莹分别给予警告,并各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对陈玮刚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8万元;对刘洋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

 

三,浙金罚决字〔2024〕36号。

被处罚当事人:1、太平科技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2、杨光宇,时任太平科技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超经营区域开展保险业务,行政处罚依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九条。

行政处罚决定:1、对太平科技浙江分公司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2、对杨光宇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

 

四,浙金罚决字〔2024〕37号。

被处罚当事人:1、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2、刘先飞(时任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副总经理)3、杨小刚(时任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副总经理)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1、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罚款65万元。2、对刘先飞警告并处罚款14万元。3、对杨小刚警告并处罚款1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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