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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互联网保险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出台!
来源: | 作者:中中 | 发布时间: 2020-09-28 | 3925 次浏览 | 分享到:
银保监会:经营互联网保险必须”机构持牌、人员持证“

(三)保险机构收集、处理及使用个人信息,应征得客户同意,获得客户授权。未经客户同意或授权,保险机构及合作机构不得将客户信息用于所提供保险服务之外的用途,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业务中断】保险机构应制定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中断应急处置预案。因突发事件、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中断的,保险机构应在官方网站、自营网络平台等信息发布平台显著位置及时公布,说明原因及后续处理方式,并立即向负责日常监管的银保监会或派出机构报告。


第四十条【反洗钱】保险机构应建立健全互联网保险业务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的风险评估、客户身份识别、身份资料保存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加强对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监控和报告,严格遵守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的相关规定。

保险机构应要求投保人使用本人账户支付保费,退保时保费应退还至原交费账户或投保人本人其他账户,保险金应支付到被保险人账户或受益人账户。对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业务,保险机构应核对投保人账户信息的真实性。


第四十一条【反欺诈】保险机构应建立健全互联网保险业务反欺诈制度,加强对互联网保险欺诈的监控和报告,及时有效处置欺诈案件。保险机构应积极参与风险信息共享的行业协同机制,提高风险识别和反欺诈能力。


第四十二条【经营停止】保险机构停止经营互联网保险相关业务,应采取妥善措施做好存续业务的售后服务工作,有效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第四十三条【舆情监测】保险机构应主动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舆情监测,积极做好舆情沟通,回应消费者和公众关切,及时有效处理因消费争议和纠纷产生的网络舆情。


第三章 特别业务规则


第一节 互联网保险公司


第四十四条【定义】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保险公司是指银保监会为促进保险业务与互联网、大数据等新技术融合创新,专门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不设分支机构,在全国范围内专门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第四十五条【总体要求】互联网保险公司应提高线上全流程服务能力,提升线上服务体验和效率;应在自营网络平台设立统一集中的互联网保险销售和客户服务业务办理入口,提供销售、批改、保全、退保、报案、理赔和投诉等线上服务,与线下服务有机融合,向消费者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第四十六条【产品开发原则】互联网保险公司应积极开发符合互联网经济特点、服务多元化保障需求的保险产品。产品开发应具备定价基础,符合精算原理,满足场景所需,让保险与场景、技术合理融合,应充分考虑投保的便利性、风控的有效性、理赔的及时性。互联网保险公司应加强产品定价、销售渠道和运营成本管控,做到产品定价合理、公平和充足,保障稳健可持续经营。


第四十七条【线上销售原则】互联网保险公司不得线下销售保险产品,不得通过其他保险机构线下销售保险产品。


第四十八条【风险管控】互联网保险公司应不断提高互联网保险业务风险防控水平,健全风险监测预警和早期干预机制,运用数据挖掘、机器学习等技术提高风险识别和处置能力;应建立完善与互联网保险业务发展相适应的信息技术基础设施和安全保障体系,提升信息化能力,保障信息系统和相关基础设施安全稳定运行,有效防范、控制和化解信息技术风险。


第四十九条【投诉管理】互联网保险公司应指定高级管理人员分管投诉处理工作,设立专门的投诉管理部门和岗位,对投诉情况进行分析研究,协同公司产品开发、业务管理、运营管理等部门进行改进,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应根据业务特点建立售后服务快速反应工作机制,对于投诉率异常增长的业务,应集中力量应对,及时妥善处理。


第二节 保险公司


第五十条【总体要求】本节所称保险公司,是指互联网保险公司之外的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应优化业务模式和服务体系,推动互联网、大数据等新技术向保险业务领域渗透,提升运营效率,改善消费体验;应为互联网保险业务配置充足的服务资源,保障与产品特点、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后续服务能力。


第五十一条【统一垂直管理】保险公司总公司应对互联网保险业务实行统一、垂直管理。


保险公司总公司可将合作机构拓展、营销宣传、客户服务、投诉处理等相关业务授权省级分支机构开展。经总公司同意,省级分支机构可将营销宣传、客户服务和投诉处理相关工作授权下级分支机构开展。总公司、分支机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产品与区域】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在具有相应内控管理能力且能满足客户落地服务需求的情况下,可将相关财产保险产品的经营区域拓展至未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具体由银保监会另行规定。


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在满足相关条件的基础上,可在全国范围内通过互联网经营相关人身保险产品,具体由银保监会另行规定。不满足相关条件的,不得通过互联网经营相关人身保险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