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避上千万风险,完成近四十家保险中介收购,零投诉!
欢迎来到51买牌网 
客服热线400-600-0728
明确了!派出监管机关职责来了!10月1日实行
来源: | 作者:51买牌整理 | 发布时间: 2021-08-10 | 1200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六条  派出机构根据有关规定统计辖内银行保险机构有关数据和信息,跟踪、监测、研判辖内银行业和保险业运行情况,报送辖内银行业和保险业运行情况和风险情况,及时向上级监管机构报告有可能影响当地银行业和保险业稳健运行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银保监会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管理全国银行业和保险业。银保监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明确银保监会直接监管的机构,并在官方网站公布各银行保险机构法人的监管责任单位。


银保监局、银保监分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银保监会的规定,负责辖内银行保险机构的直接监管,具体名单由银保监局、银保监分局公布。


第八条  银保监局、银保监分局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涉及辖内银行业和保险业监管的规范性文件,并负责监督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制度在辖内的贯彻实施。


第九条  银保监局、银保监分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银保监会的规定,依法对辖内银行保险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行政许可。


第十条  银保监局、银保监分局依法对辖内银行保险机构的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偿付能力、资产质量、业务活动、信息披露、信息科技、第三方合作等实施监督管理,具体监管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银保监会的相关规定确定。


第十一条  银保监局、银保监分局依法对辖内银行保险机构实施现场检查、调查和非现场监管,参与防范和处置辖内银行保险机构有关风险。


第十二条  银保监局、银保监分局负责辖内银行业和保险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督促辖内银行保险机构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体制机制,规范经营行为,强化落实消费投诉处理主体责任,做好金融消费者教育宣传等工作。


第十三条  银保监局、银保监分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银保监会的规定,负责辖内信访、银行保险违法行为举报处理以及消费投诉督查等工作。


第十四条  银保监局、银保监分局依法负责本机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五条  银保监局、银保监分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银保监会的规定,负责辖内银行业和保险业重大风险事件处置、涉刑案件管理、反保险欺诈、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督导银行保险机构做好安全保卫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银保监局、银保监分局依法督导银行保险机构做好非法集资可疑资金的监测工作,建立健全与非法集资之间的防火墙。


第十七条  银保监局、银保监分局依法查处辖内非法设立银行保险机构、非法以银行业金融机构名义从事业务以及非法经营保险业务的行为。


第十八条  银保监局、银保监分局负责辖内应急管理工作,督促银行保险机构落实突发事件信息报送首报责任,按规定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制定应急预案并向上级单位报备。


第十九条  银保监局、银保监分局负责统筹开展辖内新闻宣传工作,指导辖内银行保险机构新闻宣传工作。


银保监局、银保监分局负责督促辖内银行保险机构做好声誉风险管理工作,及时、妥善处置声誉风险事件。


第二十条  银保监局、银保监分局按照银保监会统一部署,推动辖内银行业和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第二十一条  银保监局、银保监分局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银行保险监管规定的机构和人员,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者监管措施。


第二十二条  上级监管机构发现下级监管机构负责监管的银行保险机构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当督促下级监管机构加强监管,情节严重的,可以上收监管权限:


(一)风险状况急剧恶化;


(二)存在重大违法违规问题;


(三)上级监管机构认为需要上收监管权限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三条  上级监管机构可以依法委托下级监管机构实施监管行为,并负责监督委托实施的行为,对委托实施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设有银保监分局的银保监局负责审理以辖内银保监分局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


第二十五条  银保监局、银保监分局负责涉及本机构的各类诉讼的应诉工作。


第二十六条  银保监局、银保监分局在监管职责范围内与辖区司法机关建立协助机制,依法处理司法机关来访、来函等事项。


银保监局、银保监分局负责建立和完善与辖区公安机关、纪检监察机关的协作配合机制,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纪检监察机关通报和移送银行保险机构违法犯罪案件线索,配合公安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开展调查工作。


第二十七条  银保监局、银保监分局按照银保监会的统一部署,支持辖内相关自律组织等发挥金融纠纷调解作用,监督辖区银行业和保险业调解机构规范运行,加强与辖区司法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仲裁机构的联系,推动建立完善多元化金融纠纷解决机制。


第二十八条  银保监局、银保监分局依法依规协同配合做好辖内银行业和保险业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切实承担监管责任,推动落实地方党委党的领导责任、地方国有金融资本股东责任和属地金融风险处置责任。


第二十九条  银保监局、银保监分局指导和监督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相关业务工作,并有权纠正不符合相关监管规则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