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期限不得少于十年。如遇消费者投诉、法律诉讼等纠纷,还应至少保存至纠纷结束后二年。
六、责任追究
各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建立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对未按本通知规定实施“自保件”双录的,应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
七、分步实施
深入推进人身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工作采取分阶段方式实施。
第一阶段:发文之日至2021年10月8日,为实施过渡期。
辖区各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按照销售行为可回溯工作需求做好前期人员培训、系统调试等工作,完善操作流程,健全相关工作管理制度。
第二阶段:2021年10月9日开始,正式实施。山东银保监局将“自保件”双录工作纳入日常监管,对存在问题的机构依法依规采取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