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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了!派出监管机关职责来了!10月1日实行
来源: | 作者:51买牌整理 | 发布时间: 2021-08-10 | 1153 次浏览 | 分享到:

答记者问


近日,中国银保监会制定发布《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规定》出台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职权法定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也是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的基础。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完善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法律制度,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在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派出机构,派出机构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但是,针对派出机构监管职责的授权问题,目前仍缺乏明确、统一的规定。为此,我们制定出台了《规定》。


二、《规定》起草的主要思路是什么?


起草过程中我们遵循以下思路:一是坚持问题导向。利用好法律对银保监会的赋权,从规章的层次明确派出机构执法的主体地位,理清派出机构具有的具体监管权能;二是坚持科学配置。对派出机构的职责配置可以从多个维度进行表述,既可以从被监管对象及其业务领域划分,也可以从行为类型角度划分。综合考虑银行保险机构监管的复杂性,在规章层次主要以处罚、许可、检查等行为类型为标准进行划分,更具有包容性和适应性;三是侧重原则性、指导性。既要明确现有职责,又要为今后监管职责调整留有合理空间。


三、《规定》的主要内容有那些?


《规定》共三十四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派出机构监管职责的总则性规定,包括监管职责体系、派出机构履职原则;二是明确派出机构的主要监管职责,包括对机构、人员、业务等方面的监管;三是明确银保监会授权派出机构履行的其他监管职责,主要包括偿付能力监管、辖区内重大风险事件处置等;四是明确与履行监管职责相关的内容,包括行政处罚、复议受理等;五是明确派出机构应当与辖区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等建立健全监管协调机制。


四、《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如何?


《规定》公开征求意见期间,银行保险机构从业人员、专家学者等从条款理解、实践做法、文字表达等方面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对这些意见和建议都进行了认真研究。需要说明的是,有些意见已有制度文件予以规范,《规定》中不再增加相关内容。


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9号)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已于2021年5月20日经银保监会2021年第5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主席 郭树清  

2021年7月30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


第一条  为明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派出机构,是指银保监会派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监管局(以下简称银保监局)、派驻地市(州、盟)的监管分局(以下简称银保监分局)以及设在县(市、区、旗)的监管组。


本规定所称银行保险机构,是指依法由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开发性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外国银行代表处、农村信用社、农村资金互助社、贷款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银行理财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机构。


第三条  银保监会对派出机构实行垂直领导。


派出机构监管职责的确立,遵循职权法定、属地监管、分级负责、权责统一的原则。


银保监局在银保监会的领导下,履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银行业和保险业监督管理职能。银保监局根据银保监会的授权和统一领导,依法依规独立对辖内银行业和保险业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银保监分局在银保监局的领导下,履行所在地市银行业和保险业监督管理职能。银保监分局根据银保监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银保监局的授权和统一领导,依法依规独立对辖内银行业和保险业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县(市、区、旗)监管组在银保监局或银保监分局的授权和统一领导下,依法依规负责所在县市银行保险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的监管工作,收集所在县市有关金融风险的信息并向上级机构报告,承担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派出机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银行业和保险业监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确保党中央关于银行业和保险业监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得到贯彻落实。


第五条  派出机构依法、公开、公正履行对辖内银行业和保险业的监管职责,维护银行业和保险业金融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辖内银行业和保险业合法、稳健运行,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