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避上千万风险,完成近四十家保险中介收购,零投诉!
欢迎来到51买牌网 
客服热线400-600-0728
重磅!互联网保险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出台!
来源: | 作者:中中 | 发布时间: 2020-09-28 | 3862 次浏览 | 分享到:
银保监会:经营互联网保险必须”机构持牌、人员持证“


十一、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是如何分工的?


《办法》规定,银保监会统筹负责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制度制定,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按照关于保险机构的监管分工实施互联网保险业务日常监测与监管。对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投诉或举报,由投诉人或举报人经常居住地的银保监局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银保监局可授权下级派出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相关监管工作。


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特点之一是经营突破了地域限制,消费者经常居住地和保险机构所在地不一致是非常普遍的现象。对于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投诉或举报,《办法》明确由投诉人或举报人经常居住地的银保监局负责,便于投诉举报第一时间得到处理,便于消费者与监管机构的沟通联系,有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同时通过增加违法违规成本倒逼保险机构改进产品和服务。另外,相对于传统保险业务,互联网保险业务借助信息系统的版本管理、系统日志、分级存储等功能,可以更加方便地实现销售行为可回溯,这也为监管部门异地调查取证提供了便利。


十二、《办法》在防范化解风险方面有哪些规定?


互联网保险业务涉众面广、模式众多、问题复杂,在促进行业发展的同时带来新的风险隐患,也给监管带来新的挑战。《办法》将防范化解风险放在首位:一是坚持“机构持牌、人员持证”的原则,清晰界定持牌机构的权利义务、压实主体责任,并以负面清单形式明确非保险机构的禁止行为;二是明确自营网络平台定义,要求投保页面必须属于保险机构的自营网络平台;三是强化信息披露要求,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四是强化网络安全和客户信息保护的要求;五是建立监管信息系统,加强信息报送,提高监管的及时性、有效性和针对性。


十三、《办法》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有哪些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是金融保险监管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也是互联网保险业务健康发展的基础。《办法》修订工作全程贯彻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理念:一是规定不能有效管控风险、不能保障售后服务质量的,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销售或保险经纪活动;二是强化信息披露的要求,增加信息披露内容,保障消费者知情权;三是要求投保页面必须属于保险机构的自营网络平台,保障交易安全;四是要求保险机构建立售前售中售后的全流程服务体系,提升消费者满意度;五是要求保险机构建立客户信息保护制度,构建覆盖全生命周期的客户信息保护体系,防范信息泄露;六是为便利消费者,对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投诉或举报,由投诉人或举报人经常居住地的银保监局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四、《办法》在保护互联网保险创新方面有哪些规定?


互联网保险不仅是销售渠道,更是经营方式和服务形态,《办法》鼓励保险与互联网、大数据、区块链等新技术相融合,支持互联网保险在更高水平服务实体经济和社会民生:一是鼓励开发符合互联网经济特点、服务多元化保障需求的保险产品,让保险与场景、技术合理融合;二是鼓励拓展数据信息来源,运用数据挖掘、机器学习等技术提高保险业务风险识别和处置的准确性;三是支持保险机构提升销售和服务的透明化水平,可在自营网络平台提供消费者在线评价功能,为消费者提供参考;四是支持保险中介机构开展基于数据创新应用的风险管理、健康管理、案件调查、防灾减损等服务;五是推动监管部门在有效防范市场风险的基础上,创新监管理念和方式,建立健全适应互联网保险特点的新型监管机制。


十五、《办法》施行如何设置过渡期?


为保证现有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连续性,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办法》规定了过渡安排。保险机构应根据《办法》规定对照整改,在《办法》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制度建设、营销宣传、销售管理、信息披露等问题整改,6个月内完成业务和经营等其他问题整改,12个月内完成自营网络平台网络安全等级保护认证。


十六、《办法》与《关于规范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的通知》是什么关系?


《办法》是互联网保险监管领域的基础性制度,是《保险法》之下的部门规章,统领互联网保险领域的规范性文件及相关政策。《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了“全流程可回溯”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关于规范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的通知》是对《办法》第三十三条的细化,属于规范性文件。银保监会将持续跟踪互联网保险领域里的新情况新问题,陆续就自营网络平台、产品和经营区域等问题出台配套的规范性文件,逐步构建立体化的互联网保险监管制度体系。





2、关于《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情况的说明


为规范互联网保险业务,防范经营风险,促进互联网保险业务高质量发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升保险业服务实体经济和社会民生的水平,银保监会研究起草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就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工作原则


近年来,互联网保险业务快速发展,弥补了传统保险展业模式的不足,对保险业产生了深刻影响。特别是今年疫情发生以来,互联网保险应用更加广泛、市场占比更高。同时也暴露出一些新的问题和风险隐患,给行业和监管带来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