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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下发《2020年保险中介市场乱象整治工作方案》,将整治保险中介乱象
来源: | 作者:银保监会 | 发布时间: 2020-05-28 | 1722 次浏览 | 分享到:

近日,银保监会向各银保监局下发了《2020年保险中介市场乱象整治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明确了2020年保险中介市场在7个方面的乱象整治要点,将保险中介市场各参与主体业务、内控、营销及风险等情况均纳入整治工作。其中,重点严厉打击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扰乱市场秩序,侵害消费者权益等行为,查处保险公司落实管控责任不到位,利用中介渠道套取费用等问题。


近年来,银保监会持续开展保险中介市场清理整顿等一系列乱象治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
仍有部分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存在重业务轻合规,甚至恶意扰乱市场秩序的情况。


在2019年保险中介市场乱象整治工作中,保险公司将自身业务或无合法资质机构开展的业务虚挂在具有合法资质的中介机构名下,将佣金支付给中介机构后,中介机构留取部分开票费用,再将剩余佣金返还给保险公司是检查中发现保险公司中介渠道存在最突出问题。部分保险机构在与第三方网络平台合作中,将实际委托网络平台开展保险销售活动的代理佣金以信息技术服务费等其他会计科目名义支付,财务账簿未如实反映业务开展真实情况。


本次乱象整治工作要点如下:

保险公司中介渠道业务乱象整治要点:

1、是否在账外暗中直接或者间接给予中介渠道业务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2、是否唆使、诱导中介渠道业务主体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

3、是否通过虚构中介业务、虚假列支等套取费用。如利用中介渠道业务主体虚挂应收保险费、虚开发票、虚假批改或者注销保单、编造退保等方式等套取费用;串通中介渠道业务主体虚构保险合同、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编造虚假中介渠道业务、虚构中介渠道从业人员资料、虚假列支中介渠道业务费用或者编制提供虚假的中介渠道业务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4、是否违规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存在非法集资或传销行为。

5、是否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没有进行执业登记、品行不佳、不具有保险销售所需的专业知识的个人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6、是否通过中介渠道业务主体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合同约定之外的利益。

7、是否利用中介渠道业务为其他机构或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8、是否串通中介渠道业务主体挪用、截留和侵占保险费。

9、是否存在不规范创新行为。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乱象整治要点:

1、是否通过虚构中介业务、过单、虚开发票等形式协助保险公司套取费用。

2、是否销售未经批准的非保险金融产品、存在非法集资或传销行为。

3、是否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

4、是否编制虚假业务、财务事项,通过虚列会议费、印刷费、服务费、信息技术服务费、工资、佣金等形式套取费用。

5、是否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

6、是否超出自身或被代理机构经营区域、范围开展业务。

7、是否委托不具资格人员履行高管职责。

8、是否向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收取或索要合作协议以外利益。

9、是否存在借疫情渲染炒作保险产品情况。


保险经纪机构乱象整治要点:

1、是否存在高管人员空缺或未实际履职的情况,是否存在因涉嫌犯罪被起诉的情况。

2、注册资本金托管是否符合要求;是否足额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或缴存保证金,并保证其连续性。

3、是否建立完整规范的财务、业务档案,是否如实记载业务情况,是否按时、如实报送报告及报表。

4、是否通过虚构中介业务、虚列费用、虚列人员、虚假理赔等方式套取资金。

5、是否与非法从事保险业务或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或个人发生保险经纪业务往来;是否销售未经批准的非保险金融产品、存在非法集资或传销行为。

6、是否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是否收受保险公司或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合同约定之外的酬金或其他利益。

7、是否依法依规开展信息披露;是否通过虚假广告、虚假宣传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8、是否存在借疫情渲染炒作保险产品情况。


保险公估机构乱象整治要点:

1、是否备案后由于股东变更、公估从业人员变更致使机构没有持续符合《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的要求。

2、是否未按规定建立职业风险基金或者办理职业责任保险。

3、是否业务经营、财务数据不真实。

4、是否未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

5、是否未按规定对变更名称、住所或者营业场所情况进行报告。

6、是否违规无资质展业。

7、是否虚列业务套取费用。

8、是否展业过程不规范。

9、是否存在不规范创新行为。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乱象整治要点:

1、是否通过虚构中介业务、过单、虚开发票等形式协助保险公司套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