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避上千万风险,完成近四十家保险中介收购,零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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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全市之力,清理“僵尸”保险中介机构!
来源: | 作者:51买牌整理 | 发布时间: 2022-07-06 | 1366 次浏览 | 分享到:
七、有关各方应切实做好经营异常信息的报告、处置和运用,形成中介机构提升经营规范、保险公司管控业务合规、行业协会着力自律引导、主管部门强化监管监督的协调联动机制。
(一)在京经营业务的保险公司应积极落实主体责任,发现合作专业中介机构的经营异常信息应及时报告;及时关注发布的经营异常信息,并尽快采取审慎合作、暂停合作和终止合作等应对措施,有效强化保险中介业务管理;对经营异常信息的处置措施和结果应及时上报。
(二)在京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及时报告经营异常信息;根据经营异常信息提示及时开展内部问责、制度修订、内控完善等整改工作,着力提升合规经营水平;对经营异常信息的处置措施和结果应及时上报。
(三)北京保险行业协会应完善相关自律机制,督促保险公司采取应对措施,有效处置经营风险;适时抽查保险公司处置情况,发现问题报告北京银保监局;涉及行业共性问题的,应采取有效措施提示相关保险公司,并协同北京保险中介行业协会,采取行业暂停合作、终止合作等处置措施,防止经营风险扩散;适时开展保险公司有关经营异常信息报告、处置和运用的自律评估,提示保险公司持续强化中介渠道业务管理,筑牢风险防控工作底线。
(四)北京保险中介行业协会应建立相关自律机制,明确经营异常信息自律管理要求;督促相关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开展整改,并适时采取巡查、调研或走访等方式掌握整改情况,发现问题报告北京银保监局;涉及行业共性问题的,应积极与北京保险行业协会沟通,做好协同处置;定期开展经营异常信息的统计分析,总结北京地区保险专业中介市场主要风险和问题,提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完善内控制度,源头防范经营风险。
(五)北京银保监局借助经营异常信息协同联动工作机制,持续强化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监管,整顿规范市场秩序,防范化解风险隐患;及时就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经营异常信息涉及的违纪问题联动涉事机构纪检部门,结合保险中介行业清廉金融文化建设,深化外部监管与内部监督的协调贯通,推动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加强人员管理与业务管理。
八、本机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北京保监局关于开展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经营异常信息提示工作的通知》(京保监发〔2017〕118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