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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全市之力,清理“僵尸”保险中介机构!
来源: | 作者:51买牌整理 | 发布时间: 2022-07-06 | 1322 次浏览 | 分享到:
近日,北京银保监局办公室印发《关于印发北京地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经营异常信息协同联动工作机制的通知》(京银保监办发〔2022〕60号),旨在统筹协同各方力量,共同深化对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经营异常信息的汇总、共享和运用,强化保险公司中介渠道合作主体的业务合规管理责任,有效提升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依法合规经营水平,促进北京地区保险专业中介市场健康发展。
北京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总量众多、背景多元、模式多样,规范管理难度较大,市场上仍存在部分公司治理不健全、内控管理不规范、专业能力不足的中介机构,是当前“清虚提质”的重点工作对象,必须持续、深入、彻底整治。保险公司、行业协会位处市场一线,在日常合作中对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实际经营状况、业务模式、风险特征有最直观了解。因此,北京银保监局在持续强化监管的同时,注重发挥市场主体作用,推动监管部门、保险公司、行业协会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推进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合规发展。
一是明确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经营异常信息的主要情形。包括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违法违规或存在经营风险、无法正常经营等信息,并规定监管部门、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及行业组织均是经营异常信息的来源方,通过多方参与形成系统合力,保证收集和传递经营异常信息的时效性和完整性。
二是运用信息化手段提升经营异常信息提示质效。在保险中介管理“一网通”平台搭建专属处理模块,独立实现对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经营异常信息的上传、查询、统计分析等功能,提高信息沟通的效率性、联动协作的便捷性与数据信息的可积累和可获得性。
三是明确监管部门、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及行业组织对经营异常信息的报告、处置和运用等要求。通过中介机构规范自身行为、保险公司加大中介渠道合规管控、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约束、监管部门强化监督查处,各方协同配合、有力高效地加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经营异常情况的风险监测、处置与化解工作,不断促进北京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规范有序发展。
附《通知》原文: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地区保险中介市场秩序,加大风险防范化解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银保监会令〔2020〕11号)、《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保监会令〔2018〕3号)、《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保监会令〔2018〕2号)和《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险公司中介渠道业务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19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机制。
一、本机制拟通过统筹协同有关各方深化对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经营异常信息的汇总、共享和运用,强化保险公司中介渠道合作主体的业务合规管理责任,提升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依法合规经营水平,促进北京地区保险专业中介市场健康发展。
二、本机制所称有关各方,是指在京经营业务的保险公司、在京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北京保险行业协会、北京保险中介行业协会以及北京银保监局。其中,在京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指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包括在京法人机构及其在京分支机构、外地法人机构在京分支机构。
三、本机制所称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经营异常信息,是指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违法违规或存在经营风险、无法正常经营等信息,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给予行政处罚或重大监督管理措施的;
(二)机构或其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方存在或涉嫌存在非法集资、诈骗、传销、洗钱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有严重侵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合法权益违法行为的;
(四)机构或其高级管理人员无法正常联系的;
(五)机构处于无职场、无人员、无业务等无法正常经营状态的;
(六)受到其他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被行业自律组织采取自律处置措施的、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应当在保险领域受到相应惩戒的;
(七)其他有关情形。
四、经营异常信息来源于在京经营业务的保险公司、在京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北京保险中介行业协会以及北京银保监局等有关各方,具体包括:
(一)在京经营业务的保险公司与在京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业务合作过程中发现的异常信息;
(二)在京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持续经营过程中发现的有关本机构的异常信息;
(三)北京保险中介行业协会组织开展自律管理过程中发现的异常信息;
(四)北京银保监局在监管履职过程中发现的,并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为应作出提示的异常信息。
五、北京保险行业协会和北京保险中介行业协会负责在北京保险中介管理一网通平台增加“经营异常信息协同联动工作机制”专属处理模块,实现经营异常信息的收集、存储、查询、共享等功能,保障工作机制平稳高效运转。具体包括:
(一)支持有关各方上传报告经营异常信息;
(二)支持在京经营业务的保险公司、在京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上传报告经营异常信息的处置措施和结果;
(三)支持有关各方查询经营异常信息和处置情况;
(四)支持北京保险行业协会、北京保险专业中介协会适时发布行业风险提示、处置建议等相关信息;
(五)支持北京保险中介协会定期开展经营异常信息的统计分析。
六、北京保险中介行业协会负责本工作机制运转的日常管理,包括制定相关实施细则,明确经营异常信息的报告、确认、撤销、处置、共享、查询和使用范围等工作要求和操作流程等;做好相关各方的沟通协调,保障工作机制平稳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