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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不得与信息化不及格保险中介合作!
来源: | 作者:51买牌整理 | 发布时间: 2022-02-24 | 584 次浏览 | 分享到:
近日,青海银保监局发布了关于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审查结果的通知,提到各保险公司不得与“不及格”机构合作开展保险中介业务合作。



根据《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工作监管办法》和《关于做好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建设审查验收及保险中介许可证换发工作的通知》,青海银保监局近期陆续对辖内部分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建设情况进行了现场审查验收,现将截至2022年2月9日的审查结果予以公布。

辖内各保险公司可与下表中名称、地址一致的“良好”机构“及格”机构继续合作开展保险中介业务。

未经验收的保险中介机构对照前述文件自查评估本机构信息化建设情况,尽快上报信息化工作情况报告,若无法满足文件要求,应当主动停办经营保险中介业务,抓紧整改,直至符合信息化建设要求,经验收合格后,恢复经营保险中介业务。

辖内各保险公司与未经验收的保险中介机构合作开展保险中介业务,要切实履行中介渠道主体管理责任,开展保险中介业务合作前要核查其是否具备经营保险中介业务条件,符合条件的可正常与之开展合作,不受2022年2月1日时点的限制,各保险公司应随时关注审查结果更新情况,不得与“不及格”机构合作开展保险中介业务合作。

中国银保监会印发的《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工作监管办法》,从2021年2月1日起施行,保险中介机构应按照本办法进行信息化工作自查,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完成整改。也就是到2022年2月1日应完成信息化工作。根据《办法》规定,不符合《办法》要求的保险中介机构,视为不满足《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七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七条、第十六条,《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的有关要求,不得经营保险中介业务。

青海未公布“未及格”的机构清单,但小保根据公布的名单与监管对象清单对比,发现有23家保险中介不在清单中,这些公司中一定包括未验收和验收不及格的公司,未验收的要尽快上报信息化工作情况报告,若无法满足文件要求,应当主动停办经营保险中介业务,而对于验收不及格的,保险公司不得与其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