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避上千万风险,完成近四十家保险中介收购,零投诉!
欢迎来到51买牌网 
客服热线400-600-0728
保险中介行业自律公约
来源: | 作者:51买牌整理 | 发布时间: 2021-12-10 | 1630 次浏览 | 分享到:

下面为某省保险中介行业自律公约,有很多合规知识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规范保险中介机构的经营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提高行业自我管理能力,促进保险中介事业健康快速、有序发展,经省保险中介行业协会各会员共同协商,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保险中介机构应自觉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自觉接受保监局的监管,接受省中介协会的指导和自律检查,如实向省中介协会提交有关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三条 保险中介机构应做到诚实守信,自觉规范业务行为,为客户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


第四条 保险中介机构应积极寻求同业间的团结合作,加强沟通、增进了解、互相支持、共同发展。对竞争中发生的业务纠纷,要本着公平合理、有利于大局的原则友好协商解决。


第二章 自律规范


第五条 保险中介机构应在核定的经营区域和业务范围内开展保险代理、经纪、公估经营活动,不得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不得从事非法活动。


第六条 保险中介机构分支机构在取得经营保险专业中介业务许可证前不得擅自营业,更不得作为保险机构的远程出单点代理出单。


第七条 保险中介机构之间的市场竞争应建立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遵循自愿、守信的原则,通过方便快捷的业务流程、良好的专业技能、高效优质的售后服务等获取竞争优势,不得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象的商业信誉,也不得对监管部门的处罚、法院的判决进行恶意炒作,贬低、诋毁竞争对手。


第八条 保险中介机构对在执业过程中取得的客户资料应绝对保密。


第九条 保险中介机构在执业过程中不得对保险产品进行不实宣传,肆意夸大保险产品功能,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事项,诱导、欺骗他人订立保险合同,谋取不当利益。


第十条 保险中介机构不得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向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资料。


第十一条 保险中介机构不得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赔款或者保险金。


第十二条 保险中介机构对收取的手续费、佣金和咨询费等,要按照规定向保险公司或客户开据《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


第十三条 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妥善保管及使用《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不得向保险公司出售《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从中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虚开中介发票为保险公司或其它中介机构套取费用。


第十四条 保险中介机构在执业宣传、承保过程中应向客户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准确告知本机构的名称、地址、业务范围、法律责任等事项,以及客户应知的投保公司、保险条款、责任免除、索赔须知等。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制作并向客户出示规范的客户告知书。


第十五条 保险中介机构应加强本机构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及时组织从业人员参加资格考试,达到监管部门关于代理(经纪、公估)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的要求;保险中介机构应积极组织开展继续教育培训,不断提高专业技能和依法合规意识,培训时间应达到监管部门规定的要求。


第十六条 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招聘、管理、解聘的制度及流程,建立健全从业人员管理档案。对因违反有关法律、规章而被列入保险“黑名单”的人员,保险中介机构一律不得聘用。


第十七条 保险中介机构从事保险中介业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依法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其他事项。不得在合同之外帐外暗中向委托人索取费用,也不得给予或者承诺给予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合同之外的其他利益。


第十八条 代理保险业务的银行机构应设立专门部门或指定专人负责保险今代理业务,建立健全保险代理业务日管理制度,应按照兼业代理保险业保务的有关规定,建立代理保险业务条台帐,逐笔记录有关要素和信息。应开设独立的代收保费账户并单独核算,不得以保费收入抵扣代理手续费。应做到代理手续费收入全额入账,严禁账外核算和经营,不得在合作协议规定的手续费之外接受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其他利益。


第十九条 保险代理公司应严格按照保监会核准的代理业务范围,根据保险公司委托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代理收取保险费,或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损失勘查和理赔,按双方约定向保险公司收取代理手续费。在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损害被代理的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得挪用、侵占保险费、保险金或赔款,不得向客户披露虚假或不实信息,误导客户投保,或诱导客户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不得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況或不如实向投保人转告投保声明事项,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第二十条 保险纪经公司应扮演好客户代表的角色。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时应基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不得为了自身的利益而背弃对委托人的承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況,不如实向委托人转告投保声明事项等。在开展业务过程中也不得与委托人或被保险人、受益人联手恶意欺诈保险公司。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估公司必须坚持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独立从事保险标的勘验、估损、理算,不得向保险合同当事人出具虚假或不实的公估报告。在执业过程中不得从因保险公估而获得业务或利益的单位索取、接受经济补偿,或者在这些单位中拥有经济利益;不得在明知的情况下为委托人非法的或具有欺诈性的要求和行为提供服务和帮助;不得为自身保险事项进行公估。


第三章 效力及罚则


第二十二条 本公约对省内各保险中介机构的经营行为具有约束力,省中介协会各会员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本公约。


第二十三条 省中介协会负责组织和监督本公约的有效实施,如有违反本公约的行为,无论违反者是否是本会会员,各会员公司均有权向本会反映。


第二十四条 会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公约的,经本会查实后,省中介协会将给予相应惩戒。


(一)情节较轻,未对客户和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酌情给予以下处理:


1、责令违约单位限期改正;

2、协会内部通报批评。


(二)情节较重,对客户和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涉嫌违反保险法律法规的,给予以下处理:


1、进行公开谴责;

2、报保监局处理。


第二十五条 为接受社会监督,特设立投诉举报电话:******。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公约自**年*月*日起执行,其解释权归省保险中介行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