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效力及罚则
第二十二条 本公约对省内各保险中介机构的经营行为具有约束力,省中介协会各会员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本公约。
第二十三条 省中介协会负责组织和监督本公约的有效实施,如有违反本公约的行为,无论违反者是否是本会会员,各会员公司均有权向本会反映。
第二十四条 会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公约的,经本会查实后,省中介协会将给予相应惩戒。
(一)情节较轻,未对客户和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酌情给予以下处理:
1、责令违约单位限期改正;
2、协会内部通报批评。
(二)情节较重,对客户和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涉嫌违反保险法律法规的,给予以下处理:
1、进行公开谴责;
2、报保监局处理。
第二十五条 为接受社会监督,特设立投诉举报电话:******。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公约自**年*月*日起执行,其解释权归省保险中介行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