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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中介机构财务合规监管要求
来源: | 作者:51买牌整理 | 发布时间: 2021-10-08 | 772 次浏览 | 分享到:

以下部分制度已更新,仅供参考。


一、保险中介会计核算办法


核算基础:《保险中介公司会计核算办法》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保险中介公司特点及实际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保险中介公司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同时,执行本办法 。

二、保险中介机构财务存在的问题


(一)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主要表现在下以几个方面:


1、没有按《公司法》的要求成立真正意义上的股东会、董事会、经理领导班子、监事会等法人治理结构。


2、虽然按《公司法》的要求成立了股东会、董事会、经理领导班子、监事会等法人治理结构,并将其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监管部门备案,但这只是一种形式,实际上是总经理或老板一人说了算,有的就象个体工商户,并非有限公司。


3、没有制订或虽然制订但没有真正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是一种制衡机制,由于没有完善的内部控制(牵制)机制,导致许多违法乱纪的问题出现。


(二)缺乏完善的财务会计制度,账务处理不规范。


没有严格按《企业会计制度》和《保险中介公司会计核算办法》设置会计科目和进行账务处理


1、没有制定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2、虽然制定了财务会计制度,但是为了应付政府部门监督检查的需要,根本没有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完善、科学、适用的财务会计制度,其账务处理完全凭老板一句话。


3、没有按《企业会计制度和《保险中介公司会计核算办法》的要求设置会计科目,其规定应增设部分会计科目,并进行二级、三级科目核算,可有的公司仅实行一级核算,且将应收保费与垫付保费在同一科目下核算,有的甚至将垫付保费、垫付费用与代收保费在同一科目中进行核算。


4、建二套账,一套对外应付各种检查,一套对内反映全部经营情况。


5、无收入台账或收入台账不全,没有定期与业务台账进行核对,导致财务记录的收入与上报监管部门的收入不一致。


6、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记载不完整。


(三)注册资本不实


1、虚假出资


(1)股东的虚假,名义上是二人或二人以上,实际上是某一个人投资


(2)资金的虚假,即在注册时,以假发票作为实物出资,实际上该实物根本不存在,或者将投资的车辆、房屋根本未用于公司。


2、抽逃出资


投资后,以挂往来的方式(借款的名义)将注册时投入的资本抽走。


(四)主营业务收入不实


1、按扣除业务员手续费(佣金)的差额记收入,公司少记收入,少缴税


2、以套开发票的方式,少记收入


3、通过设立账外银行户,不反映佣金收入


4、通过混用会计科目的方式,不确认佣金收入


5、收到佣金账内不反映,账外核算


6、现金收取公估费,开具收据,不计入收入


(五)违反成本费用确认原则


1、成本费用划分不准确


按《保险中介公司会计核算办法》规定,保险中介公司的主营业务成本是其从事主营业务而发生的实际成本,包括支付给业务员的佣金、业务部门的办公费、折旧费、水电费、人员工资、福利费、差旅费、交通费、通讯费以及其他与主营业务直接相关的成本。而大多数企业将此项发生的支出全部或部分计入营业费用,有的甚至计入管理费用,而不反映主营业务成本。


2、成本费用不真实


(1)以虚列人员的方式增加人员工资及费用


(2)以报销不真实的费用方式增加成本费用


(六)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1、以挂往来的方式支付给投保人不当利益。


2、在主营业成本中直接列支。


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业务许可证。


(七)违反保险中介机构监管的有关规定


1、未按要求将客户资金和自有资金分设账户进行管理,擅自挪用保费资金。


2、未及时、足额缴存营业保证金或者违规动用营业保证金。


处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3、未缴存营业保证金的,未按规定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或者违规办理退保或变更手续。


处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4、未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保险监管费。


处罚:许可证到期不予换发。责令改正,处以3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以5000元罚款。


(八)与保险公司串通开具虚假发票


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目前比较常见的虚开行为是在发票联多开金额而在记账联和存根联上少开金额(少缴税),形成“大头小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