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保险公司设立专属机构相关要求,由银保监会另行规定。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中的“日”指工作日;本办法中的“以上”均包含本数或本级。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保监发〔2013〕20号)、《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6〕11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