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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网络巨头不得只与持股保险公司合作
来源: | 作者:51买牌整理 | 发布时间: 2021-09-14 | 1172 次浏览 | 分享到:


六、(落地服务)对于部分无法在线完成核保、保全、理赔等保险业务活动的,保险公司可以通过本公司分支机构、设立专业服务机构或委托外部合作机构等方式,向保险消费者提供互联网财产保险落地服务。专业服务机构、外部合作机构不得从事保险营销展业或承保等相关活动。

(一)保险公司通过设立专业服务机构开展落地服务的,应建立专业服务机构管理制度,明确专业服务机构的服务区域和范围,由总公司集中管理。设立前,应向所在地银保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二)保险公司委托外部合作机构提供落地服务的,应对外部合作机构的服务质量承担管理责任。保险公司应审慎筛选合作方,严格管控服务能力和质量,切实保障保险消费者权益。

一是应建立明确的准入机制。外部合作机构应具有三年及以上财产保险业务服务经验。保险公司应建立筛选外部合作机构的分层分级决策机制,审慎开展准入前评估;应按照机构资质和其承担的职能相匹配原则,明确外部合作机构资质要求;应从经营情况、管理能力、风控合规水平、服务质量和机构声誉等方面进行评估,确定外部合作机构名单。

二是应建立明确的过程管理机制。保险公司与外部合作机构合作过程中,应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合作范围、合作期限、争议解决预案、违约责任及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保险公司对外部合作机构管理的责任应明确到岗到人。

三是应建立明确的服务评估和退出机制。保险公司对外部合作机构的服务能力、服务质量,应以不低于每半年一次的频率开展服务评估。对存在评估结果低、消费者投诉举报多、服务质量低下、机构内部管理不善等情形的外部合作机构,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建立强制退出机制。与外部合作机构解除合作关系的,保险公司应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和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七、(内部管理)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应建立明确的互联网财产保险发展战略,具备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内控管理体系,设立明确的互联网保险管理部门,配备充足的专业人员,具备健全的互联网财产保险关键岗位人员履职评价、绩效薪酬追索等机制。

八、(停止和恢复互联网保险业务)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出现违反本通知规定的情形,以及特定经营区域内出现无法提供相关险种落地服务能力的情形时,应主动停止开展该区域互联网财产保险相关险种的新业务。整改后满足规定要求的,可恢复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新业务。

停止和恢复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新业务的,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中国银保监会或属地银保监局报告,并提前3个工作日在官方网站、自营网络平台以及受托保险中介机构自营平台主动披露相关信息。保险公司应加强舆情的监测、应对和处置。已生效的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应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并做好理赔等后续服务。

九、(监管措施与行政处罚)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违反本通知上述有关规定的,由中国银保监会或派出机构依法采取监管措施,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

保险公司委托保险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违反本通知有关规定的,本着同类业务保持统一裁量标准的原则,对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同查同处。

十、(施行日期)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已经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于2022年X月1日前完成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整改。届时未能及时完成整改的,不得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新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