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而不能倒、自救制度,说的就是保险公司自己的风险问题。保障别人的,可千万自己不能有风险啊。
2020年第四季度末,纳入会议审议的178家保险公司平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46.3%,平均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34.3%。人身险公司、财产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的平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分别为239.6%、277.9%和319.3%。100家保险公司风险综合评级被评为A类,71家保险公司被评为B类,3家保险公司被评为C类,3家保险公司被评为D类。
2021年第一季度末,纳入会议审议的179家保险公司平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46.7%,平均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34%。人身险公司、财产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的平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分别为238.6%、285.4%和336.2%。100家保险公司风险综合评级被评为A类,72家保险公司被评为B类,4家保险公司被评为C类,2家保险公司被评为D类。
现在就来看看2020年1-4季度各家公司的风险评级情况吧:
财险公司获得“4A”的公司有33家:
人身险公司“4A”公司共有22家:
再保险公司“4A”公司有4家:
有人会问,风险评级结果有什么用?很多招投标会用到,并且监管措施也会有所不同,4A公司就相对宽松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