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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家公司异地开展车险业务被处罚
来源: | 作者:51买牌 | 发布时间: 2021-03-31 | 541 次浏览 | 分享到:
苏银保监罚决字〔2021〕5号
当事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公司
2019年7月23日,大地财险江北支公司承保了省外号牌车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业务,保费合计7840.59元。该车车主住址为江苏省外,车辆无在江苏使用的证明资料。经计算,大地财险江北支公司上述车险业务违法所得为7396.78元。
述违规跨区域经营车险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对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公司给予警告,处2万元罚款。 

苏银保监罚决字〔2021〕6号
当事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2019年1月至12月,太平洋财险南京分公司承保了14辆省外号牌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保费合计11016元。上述业务存在车主住址在江苏省外、车辆无本地使用证明的情况。经计算,太平洋财险南京分公司上述14笔业务的违法所得为10392.49元。
上述违规跨区域经营车险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给予警告,处3万元罚款。
除了车险,异地承保雇主责任险也有罚单:
苏银保监罚决字〔2021〕3、4号
当事人:上海中和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中和经纪江苏分公司受相关企业委托,2019年度共安排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姑苏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公司等4家保险公司承保了相关企业的雇主责任保险业务16笔,涉及保费153.29万元,收取经纪服务费24.21万元。上述保险的被保险人所在地均不在承保机构经营区域内。
超出承保公司经营区域从事保险经纪业务的行为违反了《关于统括保单业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保监发〔2002〕32号)第三条、《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九十三条,对上海中和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给予警告,处3万元罚款。对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苏银保监罚决字〔2021〕8号
当事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姑苏中心支公司
2019年,太保财险姑苏中支通过上海中和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开展了5笔雇主责任保险业务,被保险人所在地均不在江苏省,共涉及保费收入125825元。
上述跨区域经营保险业务行为违反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关于统括保单业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保监发〔2002〕32号)第三条的规定,依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姑苏中心支公司给予警告,处3万元罚款。 
苏银保监罚决字〔2021〕10号
当事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公司
2018年至2019年期间,平安财险吴江支公司通过上海中和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承保了6笔雇主责任保险业务,被保险人所在地均不在江苏省,共涉及保费收入1258297.12元,平安财险吴江支公司实际收取保费1062937.12元。
上述跨区域经营保险业务行为违反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关于统括保单业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保监发〔2002〕32号)第三条的规定,依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公司给予警告,处3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