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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没有系统的保险中介不得经营业务!《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工作监管办法》出台!
来源: | 作者:银保监会 | 发布时间: 2021-01-12 | 1660 次浏览 | 分享到:

当前有部分第三方机构以云服务的方式提供面向保险中介机构的业务、财务和人员管理信息系统,也能够为保险中介机构与保险公司、监管部门之间的数据交互提供服务。在合规、安全的前提下,保险中介机构可以采用此类方式建设信息系统,以满足《办法》要求。
八、不符合《办法》规定的保险中介机构在业务许可、业务备案和经营活动中会受到哪些影响?
《办法》规定,不符合《办法》要求的保险中介机构,视为不满足《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七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七条、第十六条,《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的有关要求,不得经营保险中介业务。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工作监管办法的通知
各银保监局,各保险公司、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经银保监会同意,现将《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工作监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1月5日   
(请各银保监局转发至辖内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工作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保险中介监管,提高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工作与经营管理水平,推动保险中介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中介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中介机构,是指保险代理人(不含个人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包括法人机构和分支机构。保险代理人(不含个人代理人)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本办法所称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工作,是指保险中介机构将计算机、通信、网络等现代信息技术,应用于业务处理、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等方面,以持续提高运营效率、优化内部资源配置和提升风险防范水平为目的所开展的工作。其中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信息化工作,仅指该机构与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相关的信息化工作。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突发事件,是指信息系统或信息化基础设施出现故障、受到网络攻击,导致保险中介机构在同一省份的营业网点、电子渠道业务中断3小时以上,或在两个及以上省份的营业网点、电子渠道业务中断30分钟以上;或者因网络欺诈或其它信息安全事件,导致保险中介机构或客户资金损失1000万元以上,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保险中介机构丢失或泄露大量重要数据或客户信息等,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损失、严重影响。
第四条 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工作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监管制度要求。
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工作要遵循安全性、可靠性和有效性相统一、技术路线与业务发展方向相一致、信息系统与管理需求相匹配的原则。
第五条 保险中介机构是本机构信息化工作的责任主体,保险中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本机构信息化工作承担首要责任。
第六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七条 保险中介机构应履行以下信息化工作职责:
(一)贯彻国家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工作的法律、行政法规、技术标准和银保监会监管制度。
(二)制定本机构信息化工作规划,确保与总体业务规划相一致。
(三)制定信息化工作制度,建立分工合理、职责明确、报告关系清晰的信息化管理机制。
(四)编制信息化预算,保障信息化工作所需资金。
(五)开展本机构信息化建设,确保完整掌握本机构信息系统和数据的管理权。
(六)制定本机构信息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及时报告、快速响应和处置本机构发生的信息化突发事件。
(七)配合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开展的信息化工作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并按照监管意见进行整改。
(八)开展信息化培训,强化本机构人员的信息化意识、信息安全意识和软件正版化意识。
(九)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化工作职责。
第八条 保险中介机构应自主开展信息化工作。信息化工作与关联企业(含股东、参股企业、其他关联企业)有关联的,保险中介机构应厘清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信息化工作职责,各自承担信息安全管理责任。保险中介机构的重要信息化机制、设施及其管理应保持独立完整,与关联企业相关设施有效隔离,严格规范信息系统和数据的访问、使用、转移、复制等行为,不得违规向关联企业泄露保单、个人信息等数据信息。重要信息化机制、设施包括但不限于信息化治理与规划,业务、财务、人员等重要信息系统及其中的数据信息。
信息化事项外包给关联企业的,应按照本办法外包要求实施有效管理。
第九条 保险中介法人机构应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统筹负责法人机构及分支机构的信息化管理工作。
第十条 保险中介法人机构应设置信息化部门或信息化岗位,负责信息化工作的正式工作人员不少于一人。分支机构应有正式工作人员辅助法人机构开展信息化工作。
第十一条 申请开展保险中介业务的法人机构应按照本办法开展信息化建设,并向机构营业执照登记注册地银保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信息化工作情况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信息化管理机制和制度情况、信息系统满足本办法第十七条要求的情况、信息系统采购合同或知识产权证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