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避上千万风险,完成近四十家保险中介收购,零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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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中国保险中介市场概况,机构减少19家,从业人员345万
来源: | 作者:中中 | 发布时间: 2020-12-31 | 3977 次浏览 | 分享到:

(一)持续防风险治乱象,全面整治中介市场秩序
一是部署开展了中介市场治乱象工作。认真落实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三年行动方案,紧盯中介市场乱象、持之以恒整治。以现场检查为抓手,对市场存在的风险防范意识弱、管控责任落实不到位等乱象开展重点整治。主要任务包括:压实保险公司对各类中介渠道的管控责任,打击虚构中介业务、虚假列支套取费用等;认真排查保险中介业务合规性,整治销售未经批准的非保险金融产品、未对销售人员进行执业登记等;整治与保险机构合作的第三方网络平台的保险业务,打击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保险销售,督促保险机构对合作的第三方网络平台实施有效监督等。对汽车4S店捆绑强制销售保险行为重拳出击、拨乱纠偏。经过整治,机构依法合规意识有所提高,自查涉及业务159万笔、金额165亿元;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有力打击,共计检查机构710家次,发现问题5725个、涉及金额51亿元,已处罚机构114家次、责任人103人次,总计罚款2000万元、依法撤销任职资格1人次、暂停部分业务1家次。
二是部署开展了从业人员执业登记数据清核。针对保险机构人员执业管理有名无实、登记口径把握不准、信息填报不全、维护不及时、从业人员执业登记数据偏差较大、行业基础数据质量差等突出问题,按照机构自查和监管核查两个阶段、部署开展了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登记数据清核工作。银保监局派出305个工作组计5267人次,检查1335家保险机构,调取、核查、检验和比对50余万从业人员信息(占被检查机构销售人员总量的39.6%),显著改善了从业人员基础数据质量,摸清从业人员队伍现状,增强了保险机构主体责任。通过清核,保险机构清除“沉淀”人员数百万,补全信息条目3000多万条,将中介执业登记系统与银保监会统计信息系统间数据差异率大幅降至5%以下。
三是部署开展了保险公估机构相关普查工作。印发《关于开展保险公估机构业务备案及经营合规性普查的通知》(中介部函〔2019〕13号),对保险公估机构业务备案合规性及监管要求落实情况开展普查,促进保险公估机构依法合规经营。共派出检查组319个,派出检查人员1070人,检查天数1350天。检查法人机构161家、分支机构数159家。
四是着力做好风险排查处置工作。印发《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坚决杜绝保险机构及从业人员违规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的通知》,部署全面排查整治违规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问题。针对保险公司基层业务人员违规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引发投诉上访的问题,专项检查并依法做出处罚。严肃查处杭州心有灵犀互联网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通过互联网平台非法开展保险中介业务的违法行为。严密关注舆情动态,对天津权健等中介公司股东突发事件及时反应,着力排查,消除隐患因素。
(二)着力建设重点领域规制,全面搭建制度体系
一是抓紧推动两部基础规章出台。继续完善保险中介领域基础性监管制度体系,修订完善《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研究制定《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实施办法》,并广泛征求意见。
二是健全保险公司中介渠道业务管理规则。为明确保险公司中介渠道管理有关监管要求,加强保险中介全渠道监管,起草印发《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险公司中介渠道业务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19号),要求保险公司中介渠道管理必须做到管理责任到人、管理制度到位、信息系统健全,建立内部合规审计监督,强化保险公司对中介渠道合作主体的业务合规管理责任。
三是统一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规制。针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政出多门、规制不一的情况,研究监管新思路、新举措,出台《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理顺了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制度,深化了银保业务监管改革。下发《关于做好保险公司相互代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中介部函〔2019〕77号)和《关于落实〈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有关工作的通知》(中介部函〔2019〕78号),推动办法贯彻落实。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开展办法解读和培训,做好许可证换发工作和从业人员执业登记相关工作。
四是研究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制。银保监会主席会议研究决定由中介部牵头起草互联网保险管理有关规定。中介部牵头成立了由12个业务部门和单位组成的互联网保险监管领导小组,统筹推进互联网保险监管工作。厘清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的思路及路径,起草《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完成数十次修改,形成《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意见。
五是修订《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分类监管是实施科学监管、精准监管的基础,是缓解监管人力和监管手段不足、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有效抓手。组成工作小组,先后开展近20次集中研讨和调研,形成《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修订后的分类监管制度在指标设计、结果应用方面以守底线、防风险为首要原则和出发点,系统性调整和扩展原有指标体系,对机构进行全盘扫描和综合评价。
六是研究制订《保险销售指引》。树立全渠道监管思维,跟踪欧盟新《保险销售指令》,研究其核心原则、主要内容、实施效果和市场影响,按照各渠道保险服务消费者平等保护原则,研究制定我国《保险销售指引(征求意见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