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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中介公司到底需要一个什么样的系统?
来源: | 作者:今日保条 | 发布时间: 2020-09-23 | 1703 次浏览 | 分享到:

最近各种监管规定都要求保险中介机构需要建立自己的业务、财务管理系统,但到底需要一个什么样的系统,并没有专门的文件来进行描述或者规定。在监管的规定里,最常见的就是这句话“业务、财务信息管理系统需要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什么是“有关规定”?小保就尝试找出这些规定,看看从监管层面(最基本的功能),保险中介机构的系统到底应该是怎么样的?而创新的平台功能(如互联网保险)不在今天的讨论范围内。


1、先从源头说起,就是你在筹建保险中介机构的时候,验收时的系统要求。2020年8月18日,银保监会下发的《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中这样明确:


第十二条、 第三十八条 、第六十条:申请人应具有符合银保监会规定要求的业务和财务管理系统及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实现对主要业务、财务流程的信息化管理,确保业务和财务信息的及时、准确掌握及信息安全。业务和财务管理软件应当具备保单信息管理、单证管理、客户管理、收付费结算、报表查询生成等基本功能。


小保点评:以上的要求还是比较笼统的,比如保单信息管理,要哪些字段?并未明确。


2、2020年4月16日,银保监会下发的《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中这样明确:


第十二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五)具备必要的软硬件设施,保险业务信息系统与保险公司对接,业务、财务数据可独立于主营业务单独查询统计


第五十一条:保险代理人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通过业务信息系统等途径及时向保险公司提供真实、完整的投保信息,并应当与保险公司依法约定对投保信息保密、合理使用等事项。


3、2017年11月1日起实施的《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是指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通过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采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方式,记录和保存保险销售过程关键环节,实现销售行为可回放、重要信息可查询、问题责任可确认。


4、2020年5月12日,银保监会下发的《关于切实加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规定:


七、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切实夯实从业人员管理基础。积极依托信息技术,对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业务信息、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全面记录和管理,确保数据全面、真实、可回溯。严格按照执业登记管理规定要求,落实从业人员入职、在职、离职的全过程执业信息登记和维护,确保从业人员基本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切实加强不同系统中数据的勾稽审查核对,确保本机构在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执业登记的从业人员数据与内部人员管理系统记载的人员数据一致。


5、2018年5月29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在京召开《保险经代公司业务管理系统规范》标准提案座谈会,众多保险经纪、代理及科技公司参加会议。与会代表对该标准提案的框架及内容进行充分讨论并提出很多建设性建议,并积极建议该标准尽快立项。该框架是什么样的,暂时不得而知。


不知道还有没有其他相关规定,对保险中介系统有要求的,如果有,欢迎文末留言补充。


看了上述规定,估计还是搞不清楚,自己公司的系统到底符不符合保监的要求?不要紧,再看看下面这个规定,也许就知道了。


浙江银保监局针对近年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发现的问题情况,梳理现行有效的中介监管法规制度,制定了《浙江辖内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业务管理系统基本功能要点》,内容如下:


一、协议和产品管理 


业务管理系统应具备对合作保险公司信息的增减、修改、延续和查询功能,能够上传合作协议并存档、查询合作协议有效期,根据保险公司、险种、产品名称查询保险产品。


二、业务管理


业务管理系统应具备在保险业务签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导入或录入业务明细数据的功能业务明细数据具体包括合作保险公司、保单号、投保人、被保险人、险种名称、保费金额、佣金金额、签单时间、保险期间、所属渠道或机构名称、从业(销售)人员身份信息和执业登记信息等。


三、结算管理


业务管理系统应具备生成业务结算清单和查询导出开票信息的功能。业务结算清单具体包括合作保险公司、保单号、投保人、被保险人、险种名称、保费金额、佣金金额、佣金比例、佣金收入账户、结算状态(未结算、已结算)等。开票记录信息包括开票时间、开票机构信息、发票号码、发票金额等。


四、数据统计


业务管理系统应具备按照合作保险公司、业务类别、业务渠道、险种、区域、时间范围、从业(销售)人员等维度对本级和下属各级分支机构经营情况的汇总分析、生成并导出符合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要求的数据报表功能。


五、安全管理